春秋折狱是什么意思
即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经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它始行于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时期,是独尊儒术在法制活动中的体现,也是儒家思想法典化的开端。“春秋决狱”的最初提倡者,是西汉武帝时的大儒董仲舒。
董仲舒曾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该书约在隋唐之后失传,仅有零星案例散见于《太平御览》、《通典》等古籍之中。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春秋决狱”的含义主要是“论心定罪”。对此,董仲舒的阐述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春秋繁露·精华》)。就是说,决狱时要弄清案件原委,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等主观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来定罪量刑。
而衡量动机、目的的正当与否,是“本直”还是“志邪”,完全以是否符合《春秋》的经义为断。
《盐铁论·刑德》:“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一个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反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符合或违背《春秋》经义的精神,行为即使不违法,或原无法律规定,也可定为犯罪;或者按法律规定本应处轻刑的,可处重刑。
总之,“春秋决狱”是要求以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封建审判活动的指导。由于“春秋决狱”得到了汉代最高统治者的认可和提倡,因而它成为了当时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高原则,而且在此以后的很长一个时期里,对封建司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