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君之罪也中之的用法
寡君之罪也的之字意义和用法:
《说文解字》:“之,出也。象草过彻,枝茎渐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段《注》:“引申之义为往,《释诂》曰:‘之往是也。’按:之有训为‘此’者。”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例:
人皆吊之。(之:他,指上文善术者)
以刀劈狼首,数刀毙之。(之:它,指狼。)
然之。(之:它,指上文李 的话。)
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本义项指后一个“之”:她,指燕后。)
彼竭我盈,故克之。(之:他们,指齐军。)
我见相如,必辱之。(之:他,指相如。)
以杜君言泛讯之。(之:他们,旨狱中囚犯。)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之:它,指上文府吏的话。)
遽扑之,入石穴中。(之:它,指蟋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