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想使罪犯活命,就附会能让他活命的法令。
出自《资治通鉴》第二十五卷,汉纪十七: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译文:因此各郡、国在引用法令时出现混乱,有的罪行相同而处罚各异,奸猾官吏借机进行交易,索取贿赂。想使罪犯活命,就附会能让他活命的法令;想致其于死地,就引用使其非死不可的条文。人们议论法律,都认为冤屈太多而感到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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