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年休假规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2. **年休假天数** :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年休假安排**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 **法律责任** :
- 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 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可能加付赔偿金;
-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依法给予处分或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实施日期** :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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