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操规》第28条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坡道、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保持列车均匀减速,防止列车冲动。进入停车线停车时,提前确认LKJ显示距离与地面信号位置是否一致,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制动距离和减压量,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长大下坡道应适当增加初次减压量,具体减压量由铁路局制定。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 (CCBII、法维莱型制动机除外)。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6、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及以上。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