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换填地基承载力的规范要求
经过换填处理的地基其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3.0.4条、4.2.3条、4.2.4条的规定:
30.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
2、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
42.3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验算。
42.4 对于垫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建筑,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考虑邻近基础对软弱下卧层顶面应力叠加的影响。当超出原地面标高的垫层或换填材料的重度高于天然土层重度时,宜早换填,并应考虑其附加的荷载对建筑及邻近建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