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工程六层以下(含六层)按照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收取,七至十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收取,超过十一层的按50元/平方米收取。
2、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取;车间按一层收取,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免收;未进入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收取。
3、其他工程(商业房、宾馆、写字楼等)高度24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收取;超过24米部分的,按照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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