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公文,其所属的下级机关都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除批复外,一般的下行公文都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而且,级别愈高的机关发文,其主送机关的覆盖面愈大。
(2)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等上行公文,不管内容如何重要,牵涉面如何广泛,在一般情况下都只有一个主送机关,不应多头主送。
(3)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告知性公文,以及某些章程、条例、规定等规范性公文,它的承办或知照对象较为广泛,在这种情况下,公文的主送机关就没有必要再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