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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限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规定。以下是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整理的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退伍义务兵的定义和接收

退伍义务兵的定义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或者服役期未满因特定原因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这些原因包括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以及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情况。

接收退伍义务兵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热情欢迎并亲切接待,向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传统等宣传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安置原则和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3. 安置方式

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对于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方式包括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给予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对有一定专长的扶持其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或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聘干部时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义务兵给予适当照顾,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等。

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并妥善安排。对于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4. 教育和就业支持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允许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在校读书子女原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

5. 特殊情况下的安置

对于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其家庭在农村从甲地到乙地的,允许在变迁后的地方落户。入伍前与父母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退伍义务兵,父母由农村迁往城镇落户、吃商品粮的,经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允许到父母所居地落户,并安排工作。

以上就是根据搜索结果整理的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退伍义务兵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必要的支持,以便他们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并继续为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