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概述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专利法是基础性的法律,而实施细则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和细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专利法
专利法是关于专利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专利的定义、种类、授予条件、申请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等内容。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和细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它包括了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审查的标准、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提高专利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最新修改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令第769号),该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手续办理形式:增加了电子形式作为办理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的形式之一。
- 文件送达方式:增加了电子形式送达文件的规定,明确了电子形式送达的日期为文件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
- 期限计算方式:将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权利恢复规定:修改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后的恢复权利规定。
- 保密审查通知:缩短了保密审查通知的发出时间。
- 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 专利工作战略:增加了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规定。
以上是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介绍和最新修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的信息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您当前所在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06号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8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知识产权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1日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文字号:国令第769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索引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令第769号 发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十九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十三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完善复审制度,规定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 《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 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 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 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规定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调整保密审查期限。 三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 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 四是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 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13章149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修改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 包括优化专利申请流程,细化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放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完善优先权相关制度等。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包括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完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增加延迟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复审制度等。 三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包括细化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等。 四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包括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等。 五是加强同国际规则的衔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包括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和审查程序,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等。 (总台央视记者王婧) [责任编辑:] 第七届进博会丨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11月5日,参会者在第七届进博会汽车展区体验时的科技E20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 这是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红花峪的红叶(11月5日摄,无人机照片)。 据了解,近年来,天津市蓟州区立足京津冀生态涵养发展区定位,通过守山、护水、增绿等举措,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 美的多元——古希腊的艺术与生活展览在国博开幕当日,美的多元——古希腊的艺术与生活展览开幕式在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 这是11月4日拍摄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场地——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无人机照片)。 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11月5至10日在上海举办。 11月4日,在位于北京的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检查返回实验样品转运包状态。 当日,中国空间站第七批空间科学实验样品随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船返回舱顺利返回。 当日,第13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在广州闭幕。 贵州交建集团所属桥梁集团工人准备吊装首件钢桁梁(11月4日摄,无人机照片)。 新华社记者陶亮摄花江峡谷大桥的首件钢桁梁吊装抵达指定位置(11月4日摄,无人机照片)。 晚秋时节,北京高校校园风景如画。 当日01时24分,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东风着陆场成功着陆,现场医监医保人员确认航天员叶光富、李聪、李广苏身体状态良好,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行任务取得圆满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看看新闻网,网络视频新闻的第一选择,帮你看见,带你看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今天下午3点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该细则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全面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说,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 二是细化完善新专利法相关制度安排,保证新专利法新增制度的落地实施。 三是强化与《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等国际规则的有效衔接,进一步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编辑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分类文件搜狗百科词条内容由用户共同创建和维护,不代表搜狗百科立场。如果您需要医学、法律、投资理财等专业领域的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独自对内容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什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
什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规则,旨在为专利法的实施提供规范和指导。通过详细规定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持和保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细则为专利保护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奠定了基础。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与意义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机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2001年,中国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及维持等程序进行规范,标志着我国专利法律体系向更加成熟和系统的方向发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明确了专利法的具体应用,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操作指引。尤其是在快速发展的科技领域,专利成为保护创新的重要工具,实施细则的明确性和权威性对维护创新者的权益至关重要。专利专利保护专利权专利法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1.25x两岸2023:心手相连,未完待续……比利时与中国青少年共同绘制\"我们是一家\"12月2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申长雨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13章149条。 申长雨介绍,修改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 包括优化专利申请流程,细化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放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完善优先权相关制度等。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包括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完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增加延迟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复审制度等。 三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包括细化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等。 四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包括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等。 五是加强同国际规则的衔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包括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和审查程序,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等。 (董泽宇)热门视频【两会声音】外国记者方浩明:希望融入中国社会向阿拉伯世界去宣传中国中国首个电动汽车智慧充换电示范区在江苏建成【两会30秒】王广发委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很有必要,实施还需...【两会30秒】佳木斯市委书记丛丽:我们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小新的vlog】请接收这份来自两会现场的妇女节祝福!。
论《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诚信原则的优化
2020年《专利法》修订前,我国在行政管理与司法实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惩戒及恶意诉讼打击的具体规定中。 2020年《专利法》修改后,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诚信条款,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专利行政管理方面,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制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目的明确为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办法》除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作出实质性与比较详尽的列举式定义外,新增了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情形下的处理方法,即批量集中处理,通知申请人要求停止并撤回,或是陈述意见。 在专利诉讼司法实践方面,2021年最高法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制了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行为。 司法审判中,专利法诚实信用条款已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中作为裁判依据。 此次《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同步施行,共同对专利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补充。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将上述第十一条新增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以及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第八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第一百条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处罚措施,授权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进行警告或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南》将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诚实信用条款的情形作为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纳入第二部分第一章,并在三种类型专利初步审查、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发明与实用新型国际专利申请国家阶段实质审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审查中,明确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为审查内容或判断依据。 《指南》还明确,对于《实施细则》信用条款的审查,具体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此次与《实施细则》及《指南》同步施行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以2021年《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为蓝本,在吸收原2017年《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非审查处理方式外,对《实施细则》诚实信用条款又作了细化规定,其以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定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变动之处对专利审查及复审、无效等程序具有较强导向作用。 《实施细则》《指南》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共同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定审查及无效理由,并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打击力度。 此外,相关修改则显示对打击面的适当限缩:。 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客观化。 《办法》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描述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规定则是相应地正向要求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办法》的行为列举中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无实际保护价值的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被删去。 以上修改有利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认定更聚焦实际创造、申请的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客观事实,从而准确地进行认定。 2.驳回申请的规定。 《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实质审查第4.7节规定,适用《实施细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有证据或充分理由,将有证据列在前且要求理由充分,而《指南》同一节中对于适用保密审查条款则仅要求有理由认为,充分体现了举证优先的原则。 3.举证责任分配的思考。 《实施细则》修订后,其诚实信用条款可以被作为无效宣告的理由,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请求人可以该条款为由提起无效宣告,即无特别规定应可溯及该日前申请的专利。 从经济的角度,请求人进行无效宣告多出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提起侵权诉讼或警告,或是涉案专利对请求人开展经营活动形成阻碍,似乎可以说明涉案专利具有保护价值,但严格说不代表涉案专利系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而取得的,不能排除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等非正常申请专利情形,故此类无效宣告或将成为无效相关专利的一种途径。 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有限。 主要见于《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对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第九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十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十二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 第十五条对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强化专利保护...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强化专利保护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作为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自启动开始就一直备受业内关注。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形成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随着修正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公布指日可待。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也对修正草案的审议通过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将有助于专利法相关新增制度的落地实施,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协调,并助力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细化专利法新增制度 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首先源自专利法的修改。 我国专利法曾历经四次修改,最新版本为2020年10月17日公布,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从法律位阶上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专利法这一基础法律的下位法。 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来增加其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专利法修改后原来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然也需要修改,从而保持两者的一致性。 在2020年11月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开头就点明了为配合专利法修改这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启动的原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分析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对新专利法中新增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专利法的实施。 黄玉烨举例说,新专利法新增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等,但是,上述制度的具体实施条件尚未明确。 因此,本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申请程序、条件、应当提交的视图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不予公告情形、撤回、备案等事项;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提出、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情形以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具体细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专利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培养专利信息人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数据库,以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实现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冯晓青分析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必然涉及机构改革相关条款。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被取消,专利复审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专利法已对此作出修改,现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 除了对专利法新增制度进行细化和落地外,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注重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也意图明显。 2022年2月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期间,我国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即《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加入书,并于同年5月5日正式生效,成为海牙联盟的第77个成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仅仅在海牙协定生效首日,共有49家中国企业提交108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足可见《海牙协定》与我国的紧密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例说,加入《海牙协定》,与这样的国际规则接轨,也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便利申请人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黄玉烨说,为推进《海牙协定》在我国的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了特别规定,包括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程序、审查、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提出等内容。 此外,为了与《专利合作条约》(PCT)进一步衔接,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放宽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办理手续的要求。 冯晓青也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多新进展,加入的国际协定越来越多,涉及的国际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规则也应与国际规则接轨。 它也将对于我们在专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商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公布,明年1月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其次,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完善复审制度,规定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调整保密审查期限。 增加延迟审查制度。 最后,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 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 为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涉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细化开放许可制度。 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 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 适当提高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 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同时,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 一图看懂:巴菲特致股东信十大看点。 乌方一名消息人士24日表示,乌克兰无人机夜间袭击了俄罗斯一家大型钢铁厂,工厂燃起大火。
2024年1月新法新规\"盘点\"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新闻中心领导之窗机构设置统计信息政策文件库便民动态信息专题专栏上级政策解读本县政策解读政策咨询问答库回应关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安溪一网通办常见问题主题服务政务指南便民服务地图咨询投诉县长信箱网上信访12345留言数据分析在线访谈访谈预告长期预告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智能问答互动知识库一批新法新规即将实施一起来看!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4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根据公告,为了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 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 03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 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 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调整保密审查期限。 三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 四是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5系列税费优惠政策2024年继续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新版纲要正式实施后,2003年编制的旧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同时停止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 10《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出入境管理局研究出台十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在便利台胞往来方面,实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网上办\"\"口岸办\"\"集中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 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 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 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规定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完善复审制度,规定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调整保密审查期限。 增加延迟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 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 四是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 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 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聚焦五方面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张晓华从国新办2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聚焦五方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表示,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申长雨介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13章149条。 修改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 包括优化专利申请流程,细化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放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完善优先权相关制度等。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包括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完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增加延迟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复审制度等。 三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包括细化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等。 四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包括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等。 五是加强同国际规则的衔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包括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和审查程序,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等。 据悉,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现行细则的基础上新增30条、删除4条内容,是历次细则修改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为保障修改后细则的顺利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完成了《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等4部配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这些配套制度将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生效实施。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专利权的内容、取得和失效条件、激活、行使和转让、保护、监督和行政处理,以及新技术领域新产品的特殊待遇,旨在为专利权利人和受益人合法行使、保护权利及充分发挥权利价值,以及营造友好知识产权环境,推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繁荣提供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所有实施规定及其解释与技术指导的总和,它是实施《专利法》的法律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包括规定专利权的价值和功效,指导专利的实施、保护、监督、行政处理等等,其中还会有一些技术解释和具体措施,用以提升《专利法》的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定义专利权的术语和理论;二是规定专利权的内容;三是规定专利申请程序;四是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失效条件;五是规定专利权的激活、行使和转让;六是规定专利权的保护;七是规定专利权的监督和行政处理;八是规定在新技术领域开发新产品时的特殊待遇,以免受到侵害等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实施专利权制度的依据,是专利权利人和专利权受益人合法行使、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充分发挥专利权的价值的基础,也是营造友好的知识产权环境的重要举措。 例如,中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及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权以申请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以及申请日的专利权的构成;明确规定界定专利权范围的标准,专利权只涵盖申请人因技术有所创新并可以实现实用效果的发明成果和实用新型成果;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专利权的抗辩、放弃、转让、许可等权利等等。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可以给人们一些实用的指导,以确保合法发挥专利权的价值,有助于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经济的繁荣。 比如,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专利实施技术指导的条款,可以给专利权利人提供很多帮助,从而使他们更好地理解专利法,更好地利用专利权。 拓展知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行为的具体处理流程,以及侵权者可能要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此外,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还有专利权的免责规定,规定了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这些免责条款可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内容,以避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实施细则.docx
专利实施细则1.简介专利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补充和解释,旨在确保专利权的有效行使和合法维护。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专利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2.专利实施的基本原则专利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方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或使用协商;限制滥用原则:禁止滥用专利权,不得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所有国民享有的原则:尊重所有国民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公共利益。 3.专利实施的程序3.1专利实施申报任何希望实施专利的个人或组织都应向专利权人提交书面的专利实施申报,包括申报人的身份信息、实施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 专利权人应及时进行回复,确定是否许可实施,并就实施条件和费用等问题达成协议。 3.2实施申报的审查专利实施申报需要经过审查,确保申请人具备实施专利的条件和能力。 审查程序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如申请人满足要求,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证明。 4.专利实施的要求4.1合理使用专利的实施应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 专利权人应允许他人基于合理的商业需要合理使用专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使用费用或授权费。 4.2专利许可的公开专利权人应向社会公开发放专利许可信息,以促进专利的合理使用和技术创新。 专利许可信息应包括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等。 4.3专利权的滥用禁止禁止利用专利权进行滥用,如滥用市场地位、排除竞争、限制他人合理使用等行为。 专利权人应保证专利具有真实的技术内容和明确的技术范围,不得虚假标注专利的范围或虚构专利的实际技术应用。 5.专利实施的监督和维权5.1专利实施监督专利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监督机制,监督专利实施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专利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统计,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 5.2专利维权若他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可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机构应加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并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6.结论专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介绍了专利实施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专利实施的监督和维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申请专利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 申请专利权的流程包括携带相关材料去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公告等步骤。 专利权利人改名字的方式是,当事人先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然后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手续费等。 专利权利人改名一般是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有十年时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等。 一般专利受理审查要三到六个月,审查结束则是会进行授权,最后是颁发证书。 公司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应根据发明人的贡献、合同约定、单位的归属以及共同发明的因素来确定专利权。 到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需要根据申请专利的类型提供相关的材料。 虐待老人,一般怎样起诉法院老板会赔偿工厂里受伤的工人吗也没办房产证。 开发商催促他们去做。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详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13章149条。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修改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包括优化专利申请流程,细化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放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完善优先权相关制度等。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国家数据局:正在研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7条政策措施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中国发布丨国常会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完善专利申请...
中国网11月9日讯(记者彭瑶)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重要文件和法规。 11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到480.5万件、4512.2万件;2022年著作权年登记量达635.3万件。 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 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排名达到第12位,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申长雨表示,我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持续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建立高标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布局建设了103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启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 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专利、商标电子申请率均超99%,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实现网上办理。 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实现应开放尽开放。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深化。 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设立中国办事处和上海仲裁与调解中心,合作建设10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 持续深化一带一路、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中国-中亚、中非等多双边知识产权合作。 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履约。 下一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将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商标法新一轮修订,全面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加快完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订,加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大力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大力培育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型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和以版权为支撑的文化产业。 同时,加快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与响应机制。 建设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利企便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和专利公共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为保障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确保各项新增制度顺利落地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其修改工作一直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于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法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赛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利文献馆2024年1月公益讲座计划:“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专题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1月2日9:00-11:00(星期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上)主要内容:全面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改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修改过程和修改内容,围绕完善专利申请制度、完善. \\ufeff专利文献馆2024年1月公益讲座计划:“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专题-重庆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重庆大学科学技术研究处设为首页|加入收藏|ENGLISH科研网上服务大厅首页关于我们科发院简介组织结构图工作通讯录通知公告重要通知项目申报成果申报科研基地国家级平台省部级平台其它平台人才团队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学术会议
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授予发明人或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利,鼓励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专利法不仅涉及技术创新,还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 本文将详细阐述专利法的概念、分类、申请程序、权利保障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发明创造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种权利的授予旨在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技术水平的进步。 二、专利的分类根据国际公认的专利分类,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针对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创新要求较低,不需要达到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其保护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视觉效果,而非其功能或技术方案。 三、专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 一般而言,专利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阶段:专利检索: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通常需要进行专利检索,以确定所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撰写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包含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申请文件。 说明书应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内容及其实现方式,而权利要求则定义了希望保护的具体范围。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将申请文书提交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实质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此阶段,审查员可能会要求提交补充材料或进行口头答辩。 公布与授权:一旦通过实质审查,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公布,并最终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 权利人应定期关注市场,维护自身的专利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专利权的内容与保护专利权的核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授权许可权: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许可费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回报。 这种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 禁止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发明。 五、专利法对社会的影响专利法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拥有专利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投资,进而推动创新的涌现。 在知识产权日益重要的今天,保护创新成果不仅维护了发明人的权益,也增强了企业的创新动力。 推动经济发展:专利的存在为企业创造了经济价值,进而推动了经济的整体增长。
专利法_专利法
我的位置: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确立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 1、专利权及其主体;2、专利权的客体;3、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的知识有哪些请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通常包括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两部分。 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费用大致在2000-4000元人民币之间。 这个费用包括了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等。 也许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申请到了发明专利之后就需要将其生产出来,成为商品才能够创造利润。 有些企业会跟专利拥有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共同开发专利上市售卖的可能。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应该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而专利许可合同是可以申请备案的,备案后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那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多久办好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现实生活中人们生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生,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实质审查(特指发明专利)。 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